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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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幕交易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期货或者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活动中可能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主要包括:经营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订立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发生重大亏损,公司涉嫌犯罪,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结构变化,外部条件变化等。
内幕信息敏感期: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或终止的期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由于经营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务便利,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监管人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机构相关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
(二)什么是老鼠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俗称“老鼠仓”):指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未公开信息:是指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老鼠仓主要涉案人员类型:公募基金经理,保险资管人员,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人员,资产管理机构技术人员,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三)违法行为主要特点
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环节成为内幕交易多发易发领域。
2.上市公司内部人内幕交易屡禁不止,外部人员刺探、打听消息实施内幕交易较为突出。
3.内幕信息管理不到位,信息泄露、传递呈现扩散化、链条化。
4.内幕交易手段更加隐蔽,利用场外期权等洐生品、可转债、沪港通等跨市场、跨境实施内幕交易。
5.内幕交易涉案金额呈上升态势,移送刑事追责案件增多。
6.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借内幕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违法行为的主要危害
1.破坏资本市场信息公开、地位平等、方式公平和机会均等的基本原则。
2.违背了对公司及股东的诚信义务,丧失了基本的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损害市场诚信基础。
3.侵害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助长市场听信流言、打探消息、投机炒作的不良风气。
4.扰乱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发现机制,弱化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作用,甚至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
5.容易异化为利益输送的重要方式,成为官商勾结、隐型腐败滋生的温床。
(五)案件查处情况
1.内幕交易案件查处情况。2021年至2025年,证监会分别办理内幕交易案件198起、171起、192起、174起和211起,占当年办理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1%、27%、25%、23%和33%。
其中,处罚案件分别118起、72起、88起、105起和109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分别为95起、64起、45起、79起和73起,占当年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3%、52%、38%、44%和41%。
2.老鼠仓案件查处情况。2021年至2025年,证监会共对42起“老鼠仓”案件立案调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7起,移送涉嫌犯罪人员25人。
二、内幕交易违法违规典型案件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内幕交易—任昌兆等人内幕交易“*ST光一”案
1、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7日,上市公司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光一)2022年度财务报表因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当日股票停牌。
2023年6月20日,*ST光一复牌,股票价格由停牌前的4.56元降至0.88元,跌幅达80.70%。
监管部门在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核查时发现,与*ST光一时任董事任昌兆存在关联的账户在上述信息公开前集中大量卖出该股,卖出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非法获利较大。
证券监管部门综合资金端、交易端、信息端等多维度证据全方位分析,精准锁定证券账户的控制使用情况,迅速查清案件事实。
经查,任昌兆参与*ST光一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沟通协商及风险消除等事项,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控制有关账户在2022年年报发布前突击卖出*ST光一股票2,186万元,避损1,746万元。
2、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ST光一因2022年度财务报表将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进而导致退市,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任昌兆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ST光一”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746万元,处以5,239万元罚款,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董事利用内幕消息避损的典型案件。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关键少数”,不得利用信息优势交易本公司股票,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本案中,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直接关系到公司是否退市,对上市公司影响十分重大。
任昌兆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将要退市的内幕信息后,抛售持有的股票,避免重大损失,性质十分恶劣。
任昌兆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后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基于既定交易计划卖出股票的辩解,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理由。
最终,任昌兆受到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将面临刑事审判的最终制裁,付出了高昂的违法成本,为上市公司董监高这一群体敲响了一记警钟。
(二)并购重组相关方内幕交易—杨荣内幕交易“宋都股份”“西藏珠峰”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1日,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启迪清源)与上市公司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珠峰)、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宋都股份)三方商谈西藏珠峰盐锂项目合作事。
2022年2月21日,西藏珠峰披露其与启迪清源签订盐锂合作协议,合同总价16亿元。公告披露后西藏珠峰股价大幅上涨。2022年3月13日,宋都股份披露其子公司宋都锂科为上述项目提供财务资助16亿元。
公告披露后,宋都股份股价连续7个交易日涨停,涨幅达95%。监管部门在对公告前后异常交易账户核查中发现,与启迪清源执行董事杨荣存在关联的证券账户存在内幕交易嫌疑。
经查,杨荣全程参与西藏珠峰盐锂项目商谈,并促成宋都股份作为资金方加入合作,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荣控制多个证券账户,合计买入“西藏珠峰”“宋都股份”股票1,165.51万股,成交金额5,847.63万元,获利3,528.27万元。
2、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杨荣上述交易“西藏珠峰”“宋都股份”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3,528.27万元,处以3,528.27万元罚款,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典型意义
本案中,杨荣在积极推动自己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合作项目的同时,私欲膨胀,置法律于不顾,暗地里利用相关重大信息同时买入2家有关上市公司股票,表现极其贪婪,吃相十分难看,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市场参与各方应以此为戒,严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三)私募基金、保险资管从业人员—陈某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基本案情
陈某琳系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或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8年9月25日,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某投资公司为投资顾问,陈某琳作为投资顾问方授权投资代表具体负责投资决策,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
陈某琳接受曹某、彭某二人委托理财,并约定固定及浮动管理费,其实际控制“曹某”“彭某”证券账户。陈某琳向公司交易室下达包含对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曹某”“彭某”证券账户在内的投资指令,由公司交易员执行指令。
自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至“曹某”“彭某”证券账户停止委托期间,两个账户与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沪深两市趋同买入金额共计17,018.84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约80%,趋同交易盈利10,774,612.43元。
2、法律后果
证监会认定,陈某琳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决定对陈某琳没收违法所得1,077万元,并处以1,077万元罚款。
3、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私募基金大股东利用其职权便利从事“老鼠仓”行为的典型案例。
陈某琳滥用其作为私募基金董事长、大股东在机构内部的权力,试图混淆公司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个人行为,将接受委托理财的两个账户视作“专户”产品与公司其他产品统一交易,而其个人收取委托管理佣金。
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集中,管理不规范,大股东行为缺乏监督和制衡,可能出现个人与公司间权责归属模糊、利益相互裹挟的情形,从而存在逾越法律边界的潜在风险。
本案查处亮明合规戒尺,既告诫从业人员坚守红线、莫存侥幸,也警示私募基金等市场机构要注重夯实规范建设根基,筑牢权力制约防线。
三、警钟长鸣
一个个生动鲜活的案例,一次次振聋发聩的警醒,深刻揭示了内幕交易的严重危害与惨痛代价,既是对意图违法者的强大震慑,更是对市场参与者的郑重告诫和期望,监管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容挑战,自觉远离和抵制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呵护好资本市场的一方净土蓝天。
中国证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严监严管,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强化科技赋能监管,加强执法司法协作,持续重拳惩治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出处: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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